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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市一特绿网网络会所飞跃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国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20683MA48Q47L0G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枣阳市南城林业局旁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5〕369号
经查明,当事人使用的001型号电脑(电源GP-P550SS,宁波中嘉科贸有限公司,最大瓦特数:550W)经核算实际额定电流为额定功率(550W)÷额定电压(220V)=额定电流2.5A。当事人使用的077型号电脑(航嘉电源猛擎905型号:HK900-13PP,额定功率800W;生产商:深圳市航嘉驰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经核算实际额定电流为额定功率(800W)÷额定电压(220V)=额定电流3.63A。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第36号公告)附件2《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第八项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中对39.微型计算机(0901)产品“适用于额定电流小于等于6A的微型计算机。”的适用范围要求,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124台电脑均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应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故本局将当事人使用的124台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组装电脑作为涉案产品,其货值金额为859600.00元。因当事人除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外,还提供预包装食品销售,且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故无法计算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该批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组装电脑的相关获利情况,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认定为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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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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