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台县仁心堂大药房(个人独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丁玉涵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620724MA72CJCJ07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城关镇人民东路7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高)市监罚〔2024〕48号
2024年4月12日,依据张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4年张掖市药品抽检工作的通知》(张市监函〔2024〕52号)要求,本局对该单位经营的炒酸枣仁(生产厂家:河南尚华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20301,规格:选,0.5kg/袋)进行抽样送检。2024年4月26日,本局收到张掖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本品按《中国药店》2020年版一部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当日,本局组织执法人员到该店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再次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场所中药饮片斗柜上方放置的1个白色编织袋(袋子标识有中国邮政EMS快递标签)内盛装有4袋未拆封的和4袋已拆封的上述炒酸枣仁,经当事人现场称重,上述8袋炒酸枣仁共计3620g。当事人在采购上述炒酸枣仁时未建立采购记录,销售时未开具销售凭证、无销售记录,也未将其纳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计算机系统管理,未做到数据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经本局分管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制作并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同时,依法对上述8袋3620g炒酸枣仁采取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查封物品存放在高台县高兴大药房经营场所东墙药品阴凉柜内。
对高台县高兴大药房进行了: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金额570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贰项,罚没款合计570元,大写伍佰柒拾元整。
0.00元
高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