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黔东南州宏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天赐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601MABMGH705Y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经济开发区凯开大道619号新峰家居商业广场8栋1层1-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凯市监处罚﹝2026﹞53号
2026年3月24日,当事人的委托人***到我局申请办理黔东南州宏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信用修复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经执法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查询核实,发现当事人经营状态存续,2024年度的企业年度报告填报公示时间为2026年3月20日,超过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年度报告填报公示时间,未在法定期限内填报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之规定,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行为申请立案调查,于2026年4月14日调查询问了当事人并制作询问笔录,提取相关证据,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现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5月7日在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黔东南州宏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在核准登记住所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在经营活动期间,因法定代表人忙于其他生意,工作疏忽大意,忘记营业执照要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一事,所以造成该公司2024年度未在法定期限内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直到2026年3月20日才将逾期的2024年度的年报报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补报,并向社会公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认可2024年度未在法定期限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2024年度企业年度报告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于2026年3月20日将逾期的年度报告补报了并向社会公示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事实。 证据四:授权委托书1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其办理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及接受调查处理相关事宜的事实。 证据五: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及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已构成未在法定期限内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违法行为。 我局认为,当事人主动补报企业年度报告、主动改正违法,符合《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当事人配合调查、积极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当事人逾期达六个月以上未按规定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参照《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给予从重处罚。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之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建议给予一般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元),上缴国库。
4000.00元
黔东南州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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