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榆树市早根生鲜超市十二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姜彦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13MA17KR1X49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榆树市紫云阁小区1栋底商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处罚〔2026〕173号
榆树市早根生鲜超市十二店,为当事人。该店于2025年8月27日销售商品“散货”上标签(2 403002005703)标注“单价11.98元,重量0.475kg,总价5.70元。”经计算实际应收为5.6905元,违法所得0.0095元,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违法行为。
2025年12月29日,榆树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蒋新丰、杜晋接到余佑英的投诉举报信(2025122901),投诉举报信称事实与理由:本人在被投诉举报人(榆树市早根生鲜超市十二店)购买的“散货”收费应当以实际商品重量为计算,商家以更改收银小票上商品的重量为欺诈手段,达到多收钱的目的,多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违反价格法相关规定。经查,榆树市早根生鲜超市十二店经销“散货”上标签(2 403002005703)上标注“单价11.98元,重量4.475kg,总价5.70元。”经计算实际应收为5.6905元。当事人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多收取消费者商品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因违法所得为0.0095元,无法没收违法所得,当事人早已改正,不在另行责令改正,建议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处罚款1000元整。
1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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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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