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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化市广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吕凝注册资本:3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2403MAC4NX9133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延边州敦化市江南镇铁北村看守所南侧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敦市监行处字(2024)144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我执法人员在现场,通过随机调取部分补考学员补考收费票据以及对被询问人进行询问调查,经查,依据吉发改收费联【2023】247号《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准驾车型A1、A2、A3考试科目一收费标准50元/人次,科目二收费标准350元/人次,科目三收费标准110元/人次,科目四收费标准30元/人次。准驾车型C1、C2、C3考试科目一收费标准50元/人次,科目二收费标准300元/人次,科目三收费标准100元/人次,科目四收费标准30元/人次,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各科目除第一次预约考试外,其余每次需要预约考试的,按照该科收费标准的50%收取考试费。按文件标准C1、C2、A1、A2型补考人员科目一收费25元/人次,科目二A1、A2型补考人员收费175元/人次,科目二C1、C2型补考人员收费标准为150元/人次,科目三A1、A2型补考人员收费55元/人次,科目三C1、C2型补考人员收费标准为50元/人次,科目四C1、C2、A1、A2型补考人员收费15元/人次。该文件已于2023年5月15日生效。当事人知晓该收费标准,并在公司收费大厅显目位置进行了收费标准公示。自2023年5月15日起,该驾校收取补考学员补考费用分别为C1、C2、A1、A2型驾考科目一90元/人次,科目二300元/人次,科目三300元/人次、科目四30元/人次。科目一超标准收取65元/人次,科目二超标准收取C1、C2型150元/人次;A1、A2型125元/人次,科目三超标准收取C1、C2型250元/人次;A1、A2型245元/人次,科目四超标准收取15元/人次。自2023年5月15日至2024年8月13日止,共涉及参加各科目补考人员629人次,科目一补考的C1、C2型167人次,A1、A2型 1人次,科目二补考的C1、C2型78人次,A1、A2型14人次,科目三补考C1、C2型309人次,A1、A2型17人次,科目四补考C1、C2型42人次,A1、A2型 1人次。违法所得共计168×65+78×150+14×125+250×309+245×17+43×15=10643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9月6日依法向当事人下发《责令退款通知书》敦市监责退【2024】4号,责令当事人在七日内将补考学员多付的补考费106430元退还。再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9月6日收到本局送达的《责令退款通知书》敦市监责退【2024】4号后,于2024年9月18日向本局提交了未退款的情况说明,因部分学员电话无法联系、部分大学生近期无法反敦、部分学员本人不在敦化等情况。无法将多收价款89960元退还给原缴费补考学员,并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8月13日,我执法人员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敦化市广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超标准收取学员补考费,于2024年8月13日,依法对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5月15日,新驾驶员补考收费标准实施至今,共计超标准收取629人次补考学员,共计106430元,即违法所得106430元。我局于2024年9月6日,责令其退款,共计退款16470元,未退还款项89960元。 当事人超标准收取补考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属于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之规定 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章分节序号320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等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2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之规定,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做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9960元; 2.罚款21340元。 合计:111300元
21340.00元
敦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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