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黄松甸镇卉怡灵芝种植专业合作社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忠国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3220281MA15AMUL01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黄松甸镇南顶子村二社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蛟市市监广罚字﹝2026﹞2号
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为查清事实,本局于2024年9月28日立案对此案进行调查处理。办案人员先后调取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询问笔录以及其他书证旁证,本案于2025年12月21日调查终结。经查,当事人生产的两款灵芝孢子粉均是初级农产品,经过简单的物理粉碎处理,标签标注用法用量和食用方法。举报人提供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回复意见书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信访回复单中告知,灵芝孢子粉无论是否经过破壁处理均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于2025年10月委托吉林沐汐商贸有限公司设计制作抖音店铺,抖音商店内客服宣传破壁特级灵芝孢子粉的广告费用共计600元。广告费用包括店铺客服,网店装修,详情页设计,电商海报,美工作图PS的费用。客服人员宣传该店销售的灵芝孢子粉破壁率为99,是为了吸引顾客购买,促进订单成交,增加销量,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已关闭抖音直播平台,下架所有灵芝孢子粉产品。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当事人生产的灵芝孢子粉,外包装标签标注用法用量和食用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800元。
1800.00元
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