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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润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8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栗志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5066415583C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绿园区万福街与景阳大路交汇融和嘉苑5栋106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27
(2025)吉0103民初623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长春市润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张*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2
2025-06-16
(2025)吉0103民初552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李*
长春市润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3
2025-04-21
(2025)吉0103民初322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长春市润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李*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4
2025-03-26
(2025)吉0106民初182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长春市润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尹*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5
2025-03-26
(2025)吉0103民初241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长春市润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刘**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6
2025-03-26
(2025)吉0103民初242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长春市润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朱**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7
2025-03-26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长春市润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朱**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8
2025-03-26
(2025)吉0103民初238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长春市润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姜*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9
2025-03-26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长春市润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姜*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10
2025-03-26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长春市润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孙**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7-28
2023-07-20
(2023)吉0103执2156号
服务合同纠纷
长春市润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2
2023-07-28
2023-06-29
(2023)吉0103民初346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长春市润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278.40元
民事案件
3
2023-07-28
2023-06-29
(2023)吉0103民初346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长春市润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278.00元
民事案件
4
2023-06-26
2023-05-23
(2023)吉0103民初346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长春市润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807.30元
民事案件
5
2023-06-21
2023-05-12
(2023)吉0103民初346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长春市润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355.30元
民事案件
6
2023-06-21
2023-05-12
(2023)吉0103民初346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长春市润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225.30元
民事案件
7
2023-04-26
2023-03-31
(2023)吉0103民初237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长春市润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855.73元
民事案件
8
2023-04-26
2023-03-31
(2023)吉0103民初237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长春市润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455.06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价稽处罚〔2024〕8号
现已查明:长春市润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受华美春城小区业主委托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同时作为转供水主体,代收水费以及负责小区内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 2021年3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当事人上一次抄表周期)期间,长春市润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收取商户(非居民)水费标准为7.50元/立方米。 依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价有关事宜的通知》(长府发〔2014〕15号)“(三)调整非居民用水价格1.由现行的公用自来水价格4.60元/立方米、特业用水价格中的宾馆、招待所、旅店、餐饮业和美容、美发的自来水价格分别由现行8.00元/立方米和14.00元/立方米,统一调整为非居民用水价格6.60元/立方米”《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我市水价构成中“引松基金”的通知》(长府发〔2016〕13号)“非居民自来水价格和特业用水价格每立方米下调0.40元”《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等相关事宜的通知》(长发改价格联〔2016〕309号)“非居民污水处理费由每吨0.80元调整到1.40元”之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非居民水价应当执行6.80(6.60-0.40+0.60)元/立方米的收费标准。 综上,2021年3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当事人作为转供水主体在每立方米水费中加收0.7元的额外费用作为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费,共计收取11353立方米,加收水费7947.10元。
现已查明:长春市润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受华美春城小区业主委托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同时作为转供水主体,代收水费以及负责小区内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 2021年3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当事人上一次抄表周期)期间,长春市润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收取商户(非居民)水费标准为7.50元/立方米。 依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价有关事宜的通知》(长府发〔2014〕15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我市水价构成中“引松基金”的通知》(长府发〔2016〕13号)《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等相关事宜的通知》(长发改价格联〔2016〕309号)“非居民污水处理费由每吨0.80元调整到1.40元”之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非居民水价应当执行6.80元/立方米的收费标准。 综上,2021年3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当事人作为转供水主体在每立方米水费中加收0.7元的额外费用作为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费,共计收取11353立方米,加收水费7947.10元。 截止至人退款期满止,当事人已将多收水费7947.10元全部退还。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之规定,办案机构认为,长春市润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水费为基数加收二次供水服务费进而以高于政府定价标准收取水费的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规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长春市润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已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及第(二)项第十六条 同时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320违法程度一般之规定,对当事人实施的不执行政府定价行为执行违法所得7947.10元0.2倍罚款的裁量标准。 综上所述,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处违法所得7947.10元0.2倍罚款,计1589.42元。 当否,请批示。
1589.42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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