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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千口百惠口腔门诊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依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浙0203民执3539号涤除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316926053L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联丰中路271、273、275、277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17
(2025)浙0203破8号
申请破产清算
俞**,曾**,陈**,袁**,李*,朱**
宁波市海曙千口百惠口腔门诊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
2025-03-28
(2025)浙0203破8号
申请破产清算
曾**,俞**,陈**,袁**,朱**,李*
宁波市海曙千口百惠口腔门诊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3
2024-01-03
(2023)浙0203民初897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顾**,张**
宁波市海曙千口百惠口腔门诊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4
2023-08-08
(2023)浙0113民初4913号
加工合同纠纷
杭州派克义齿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千口百惠口腔门诊有限公司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5
2021-01-06
(2020)浙0203民初12850号
定作合同纠纷
深圳市金悠然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千口百惠口腔门诊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10-10
(2022)京0105民初398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奥齿泰(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千口百惠口腔门诊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
2023-05-23
买卖合同纠纷
奥齿泰(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千口百惠口腔门诊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3-02
2024-01-05
(2023)浙0203民初897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顾**、张**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3-09-06
2023-08-11
(2023)浙0113民初4913号
加工合同纠纷
杭州派克义齿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千口百惠口腔门诊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3697.00元
民事案件
3
2019-07-24
2019-07-22
(2018)浙0203民初9537号
劳动争议
宁波市海曙千口百惠口腔门诊有限公司与丁*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5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6-10-19
2016-10-19
(2016)京0102民初25701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千口百惠口腔门诊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海市监处罚〔2023〕458号
当事人于2015年2月25日成立,并领取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主要提供口腔诊疗服务的经营活动。2023年5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摆放有1袋名称为“正畸弹力圈”的医疗器械,其生产日期为2021年4月19日,有效期为2年,截至2023年5月19日案发之日已超过使用期限。上述“正畸弹力圈”超过使用期限后,当事人仍将其放置于诊疗室内并用于口腔诊疗服务。当事人购入涉案“正畸弹力圈”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正畸弹力圈”进货凭证,未建立使用记录台账,也未对涉案“正畸弹力圈”的使用进行单独计价收费,故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本局执法人员另在现场发现一台名称为“牙科综合治疗机”的医疗器械,其生产日期为2016年4月,使用期限为5年,截至2023年5月19日案发之日已超过使用期限。上述“牙科综合治疗机”超过使用期限后,当事人仍将其放置于诊疗室内并用于口腔诊疗服务。当事人购入涉案“牙科综合治疗机”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牙科综合治疗机”进货凭证,未建立使用记录台账,也未对涉案“牙科综合治疗机”的使用进行单独计价收费,故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综上所述,本案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均无法计算。
一、当事人购入涉案“正畸弹力圈”和“牙科综合治疗机”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属于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二、当事人使用过期的“正畸弹力圈”和“牙科综合治疗机”用于口腔诊疗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属于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过期的“正畸弹力圈”1袋(已拆封)和“牙科综合治疗机”1台;2、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8-29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