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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见之果水果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从见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81MAC1EN5A23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高楼镇寨寮溪组团第三幢溪外向内第二间

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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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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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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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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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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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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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瑞市监处罚〔2024〕1624号
当事人于2024年8月19日从瓯海娄桥水果批发市场某商户处购进了涉案批次“小台芒”7kg,当日置于店铺内售卖,进货单价为12.86元/kg,对外售价为18元/kg,其中除抽样样品4.12kg(抽样人员按18元/kg售价支付费用74.16元)外,其余2.88kg均已销售完毕。该批次“小台芒”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值≤0.05mg/kg,实测值0.18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共计货值126元,违法所得126元。当事人购进时未索要供货商营业执照、许可证、身份证明、食品合格证明等材料,也无法提供供货商联系方式。
一、当事人购进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之规定。二、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小台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理如下:一、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二、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减轻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26元,罚款5000元。
500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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