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沈志良注册资本:6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522751166757Q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长兴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功能区(工一路)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24
侵害商标权纠纷
江苏金彭集团有限公司
丰县范楼镇理想车行,山东诺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长兴诺力电源有限公司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7-03
(2024)浙01知民初2号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浙江创为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长兴诺力电源有限公司,株洲盈定自动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04-18
(2018)沪0114破11号
申请破产清算
长兴诺力电源有限公司
上海复华保护神电源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4
2022-04-12
(2022)鲁09民初41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江苏金彭集团有限公司
长兴诺力电源有限公司,宁阳县铭旺车行,山东诺力电源有限公司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6-05-28
(2016)苏09民终96号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陈**
长兴海标货运配载部,长兴诺力电源有限公司
开庭传票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23
2020-09-28
(2020)浙0522执恢448号
其他执行
长兴诺力电源有限公司、沈*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2
2018-09-26
2018-08-22
(2017)苏09民终5044号
运输合同纠纷
长兴海标货运配载部与陈**、袁玉洋等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8-07-20
2017-09-07
(2017)苏0902民初231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陈**与袁**、长兴诺力电源有限公司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8309.50元
民事案件
4
2018-02-25
2018-02-25
(2017)浙0522民初8472号
劳动争议
方**与长兴诺力电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7-08-11
2017-06-14
(2017)浙07民终157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浙江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长兴诺力电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6-07-01
2014-03-20
(2014)湖长执民字第510-1号
其他案由
长兴诺力电源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142426.11元
执行案件
7
2015-12-16
2015-12-16
(2015)浙湖民终字第728号
保险纠纷
长兴诺力电源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5-09-28
2015-09-28
(2015)湖长和商初字第3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长兴诺力电源有限公司与飞神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5-09-06
2015-09-06
(2015)湖长和民初字第398号
保险纠纷
长兴诺力电源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500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5-07-06
2015-07-06
(2015)湖长和商初字第2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葛**与长兴诺力电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3013.65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湖税稽罚﹝2023﹞55号
违法事实: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处罚决定:罚款16641010.54元
罚款16641010.54元
16641010.54元
湖州市税务局
2023-09-18
2
长市监处罚﹝2023﹞622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上述电动自行车阀控式铅酸蓄电池系当事人委托山东诺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产品上标称生产者为当事人,销售给康保县小鸟电动车专卖的蓄电池批次为220723,共8只,销售给定州市汇诺车行的批次为220731-25-0816,共160只,由于该容量型号蓄电池是根据客户订单要求生产,销售数量即生产数量,销售价格为95元/只,总货值金额15960元。经当事人核算,包括税和运输费用每只成本为94.51元,销售利润大概82.3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捌拾贰元叁角(¥82.30元);3、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玖佰陆拾元整(¥1596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壹万陆仟零肆拾贰元叁角(¥16042.30元),一并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960.00元
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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