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南雁荡山天然矿泉水饮料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启明 | 注册资本:3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62546510656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腾蛟镇金田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监处罚﹝2026﹞333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5月13日,当事人在温州市平阳县腾蛟镇使用未经检验的储气罐(特种设备)2台,经营食品标签标注过期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饮用水,货值共计1752元,违法所得26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260元;2.罚款人民币70000元整。<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260元;2.罚款人民币70000元整。
70000.00元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5
2
平市监处罚﹝2024﹞55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9月9日生产,2023年9月12日销售的食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决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100元并处罚款20000元,两项合计21100元,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决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100元并处罚款20000元,两项合计21100元,上缴财政。
20000.00元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