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瑞安市欢晴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小姑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81MA2C809X2E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云周街道中洲村办公楼下(由西至东5-7间)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瑞烟处[2023]第277号
2023年11月9日,我局第三专卖管理所执法人员佩带徽章依法进行市场检查,9时15分,在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云周街道中洲村办公楼下(由西至东5-7间)当事人黄小姑的卷烟零售店中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对该经营场所实施检查,当场在该经营场所内查获卷烟利群(西子阳光)3.7条、中华(硬)1条、玉溪(创客)9条、天子(中支)3条、黄鹤楼(硬峡谷情细支)5条、利群(软长嘴)3条、利群(长嘴)2条,共计7个品种26.7条。现场检查时,在场有持证人黄小姑清点核对,无其他见证人。因当事人黄小姑无法提供该批卷烟合法有效的进货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我局将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表示无异议,放弃陈述、放弃申辩。同日,经本局分管专卖局长批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黄小姑,系浙江省瑞安市飞云街道云周铁炉村人,现在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云周街道中洲村办公楼下(由西至东5-7间)经营一家食杂店,同时兼营卷烟零售业务,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330305121483;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81MA2C809X2E,企业(字号)名称:瑞安市欢晴超市。2023年11月5日上午9时许,当事人黄小姑从上门推销卷烟的中年男子处购进卷烟利群(西子阳光)3.7条、中华(硬)1条、玉溪(创客)9条、天子(中支)3条、黄鹤楼(硬峡谷情细支)5条、利群(软长嘴)3条、利群(长嘴)2条,共计7个品种26.7条。当事人黄小姑购进具体卷烟品牌、数量和价格已记不清楚了,进货总额也记不清楚了。具体购进卷烟的品牌、数量就是被我局查获的具体卷烟的品牌、数量,是当场现金付款的。购进上述卷烟后,当事人黄小姑将该批卷烟存放在经营场所内,伺机加价销售,欲从中牟利。因该批卷烟在未出售前被本局查处,销售行为被终止,无违法所得。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黄小姑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印证,我局将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规定对该批卷烟进行核价。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上述卷烟为真品卷烟。我局已将该鉴定结果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此无异议,不申请复检。上述卷烟,当事人黄小姑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印证,属无法查清价格的情形, 上述卷烟进价应按浙江省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中的零售价计算其进货总额为7107元。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证据一:2023年11月9日在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云周街道中洲村办公楼下(由西至东5-7间)当事人黄小姑的卷烟零售店中检查的现场照片打印件1页(案发地点、涉案卷烟等),证明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现场状态、涉案卷烟等情况;证据二:当事人黄小姑的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本案身份;证据三:当事人黄小姑提供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张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瑞安市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瑞安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瑞安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瑞安市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记录现场检查情况以及卷烟的处置情况; 证据五:对当事人黄小姑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证据六: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编号:RCC2311010);证明涉案卷烟为真品卷烟; 证据七:浙江省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1份:证实该批卷烟批发价和零售价。 以上证据经过查证属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当事人黄小姑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未按规定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之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进货总额为7107元,属一般违法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处以违法进货总额7107元的6%的罚款计人民币426.42元,上缴国库。查获的涉案真品国产卷烟26.7条,实物卷烟发还26条,因鉴别检验损耗的卷烟0.7条,折抵人民币207元予以发还。卷烟价值以浙江省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中同类品牌零售价为准。
426.42元
瑞安市烟草专卖局
2023-12-1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4-20
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