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市石达石街道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余丁敏 | 注册资本:17.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181MA2A1WB7XT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石达石街道振兴路5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丽龙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239号
现查明,龙泉市石达石街道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至2020年在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塔石街道上坞村兰头对面建设节地公墓和永合公墓过程中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结合《鉴定意见书》,调查结果如下:1.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林地面积:林地面积:5.5845亩: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林地地类:地类属:有林地:3.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林地种类:森林类别属:商品林;林种属用材林;4.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林地毁坏程度:轻度毁坏面积2.7150亩;严重毁坏面积2.8695亩:5.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费用:合计23153元。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1、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陆仟叁佰零陆元整(¥46,306.00);2、责令当事人限期(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6个月内)恢复案发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46306.00元
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0-3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