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察县海螺食品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32224MA753G1A2D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刚察县广场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刚〕市监罚〔2024〕16号
024年7月31日,刚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市场巡查时,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当事人陈香经营的刚察县海螺食品超市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自2024年03月22日以后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经进一步核查发现,2024年4月18日,刚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日常检查时,就已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问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整改,但截至2024年7月31日,当事人仍未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建议立案查处
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刚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4
2
〔刚〕市监罚﹝2023﹞10号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涉案“古城?檀香”,经上级业务部门查询,显示上述“古城?檀香””标示的“专利号专利号ZL201230158557.X”案件状态处于“届满终止失效”状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规定的假冒专利的情形,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假冒“古城?檀香”违法事实,(现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假冒“古城?檀香”8盒;2。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元(伍拾元);3。处以罚款人民币250元(贰佰伍拾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300元(叁佰元整),上缴国库
250.00元
刚察县市场监督局
2023-11-30
3
北刚察市监案字〔2023〕9号
假冒专利
本局认为,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涉案“古城?檀香”,经上级业务部门查询,显示上述“古城?檀香””标示的“专利号专利号ZL 201230158557.X”案件状态处于“届满终止失效”状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规定的假冒专利的情形,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
-元
刚察县市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23-11-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