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城建鑫鑫超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董金玉 | 注册资本:5.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5MABR63LN47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二道区城建世纪佳园4栋1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二不罚〔2024〕19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20日从长春市阿兴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15日的阿兴食品枣泥蛋糕,共购进5袋,进货价是每袋2.40元,售价是每袋3.00元,至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次的阿兴枣泥蛋糕销售了5袋,无剩余,至8月4日已超过保质期(保质期为20天),8月4日至8月19日共计销售1袋,是2024年8月6日销售给举报人,销售时已超过保质期3天,货值金额3元,违法所得0.60元。经营过程中,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来源。
经调查,当事人向消费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涉嫌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货值金额较小,当事人销售的食品过期时间较短、数量较少,能够证明食品合法来源,未造成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总则第九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
2024-1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