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宜春市三高燃气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燕兰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026779945026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彬江镇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袁区市监特设处罚〔2024〕1号
2024年3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陪同市局督查组在宜春市三高燃气有限公司检查时,现场在充装台发现3个溯源二维码,没有绑定在气瓶上却有充装记录,三个二维码编号为1090973660、1090123820、1090919889,经扫码均有充装记录。同时扫描上述3个溯源二维码,查看充装时间及充装前后检查信息,发现3个溯源二维码充前、充后检查记录日期与最后一次充装日期不一致。依据《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8.4充装单位和人员基本要求:(3)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为其所充装的气瓶建立充装电子档案,对充装前后检查情况以及充装情况进行记录,纳入充装电子档案记录;(4)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关于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要求,建立本单位气瓶充装信息平台,及时将充装前(后)检查情况、相关充装情况等信息上传到气瓶充装信息平台,充装信息平台追溯信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气瓶的一个检验周期。当事人用备用溯源二维码向其它气瓶充装的行为以及未进行充装前后检查以及记录的行为涉嫌违反该规定。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已停业进行改造。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之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减轻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十八条第(二)项:“(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60000元,上缴国库。
60000.00元
宜春市袁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