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川区好想来小吃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魏加亮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20302MADCW1J698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街道金盛华城西侧102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川)市监罚〔2025〕227号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现场笔录》及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表明:当事人均不能提供其经营的龙须菜(生产日期:2024年6月10日,保质期:12个月),马铃薯淀粉(生产日期:20231015,保质期:18个月)以上2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进货票据。故以上2种过期食品的供货商,进货时间、进货数量、进购价格均无法判定。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成立。
当事人将以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放置于操作间操作台上,具备立即使用的条件,且在现场该店素菜销售柜发现1盘已泡发龙须菜待加工销售,发现的4袋半龙须菜中有包装拆封的情况,经询问当事人,包装拆封的半袋中剩余的龙须菜是素菜销售柜中泡发剩余的,属于涉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马铃薯淀粉同样放置于操作间操作台上,具备立即使用的条件,执法人员采集的当事人店内菜单并未有与明显与马铃薯淀粉相关的菜品,但因店内销售菜品种类较多,制作工艺不同且复杂,无法判定马铃薯淀粉的用途且当事人并未提供明确证据证明其不属于该店经营、加工使用的食品,且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显示马铃薯淀粉为员工餐使用,虽员工餐免费提供,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与食用对象无关,故我局认定此属当事人涉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在3个不同的购物平台查询到龙须菜同类产品价格分别为5.14元/袋(净含量:100g),17.8元/袋(净含量:200g),5.8元/袋(净含量:250g),以规格为100g/袋计算,取得平均价格为5.5元/袋(净含量:100g),进而取得当事人经营的龙须菜(净含量:150g)的价格为:8.3元/袋;查询到马铃薯淀粉同类产品价格分别为17.8元/袋(净含量:1kg),9.9元/袋(净含量:500g),8.7元/袋(净含量:500g),进而取得当事人经营的马铃薯淀粉(现场称重:128.5g)的价格为7.1元。综上当事人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48.6元(8.3×5+7.1=48.6元)。
因当事人店内电脑收银系统销售记录不显示具体的商品名称,且当事人未提供其店内生产加工食品其他明确具体食品名称的生产、销售台账,无法确定龙须菜和马铃薯淀粉加工制作的食品的销售记录,同时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对其委托制作的《询问笔录》无法确定上述食品过期后再进行加工销售。故当事人涉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未如实记录生产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的使用情况、生产日期、销售去向等内容,当事人涉嫌未建立生产、销售台账的违法事实成立。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表示认可
对金川区好想来小吃店(个体工商户)进行了:
1.警告;
2.罚款:金额2000元;
3.没收非法财物:龙须菜4袋半,马铃薯淀粉128.5g;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叁项,罚没款合计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2000.00元
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