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天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华硒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肖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2801MA4886XH07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恩施市华硒农产品批发市场16幢01-02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恩施市监处罚〔2026〕374号
现查明,瓶身标注有“2023/08/26”和“2026/ 01/08”两个生产日期的1瓶“享七”品牌芝麻香食用植物调和油(以下称“调和油”)是湖北苑阳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30日从当事人处购进。
同时查明,该调和油是当事人于2026年1月10日从马鞍山华凌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数量为50箱,4瓶/箱,购进价格为180.00元/件,即45.00元/瓶;当事人的销售价格为260.00元/箱,即65.00元/瓶。除本局执法人员在湖北苑阳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扣押的1瓶调和油,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当事人仅能证明库存的14箱调和油未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已销售的同批次其他调和油外包装上是否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无法查明。以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本局认定当事人仅销售1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调和油,该瓶调和油货值金额为65.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20.00元。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调和油时查验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留存了进货票据、检验合格证明材料,但当事人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完整记录食品的生产日期信息;当事人作为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销售记录制度,没有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述两个违法行为无关联性,应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300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
3000.00元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