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聚朋友食品销售中心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靳松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20105MA06LYRA3L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河北区鸿顺里街四马路67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7-20
(2022)津02民终48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
靳*,徐**,天津市河北区聚朋友食品销售中心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03-03
(2021)津0105民初110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3
2022-03-03
(2021)津0105民初110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
徐**,靳*,天津市河北区聚朋友食品销售中心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4
2022-02-08
(2021)津0105民初110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
徐**,靳*,天津市河北区聚朋友食品销售中心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1-04
2021-11-19
(2021)津0105民初100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霍**、天津市河北区聚朋友食品销售中心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12-29
2021-11-15
(2021)津0105民初98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霍**、天津市河北区聚朋友食品销售中心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市监北鸿处罚【2023】44号
一、“赖茅酒”:
当事人共销售“赖茅酒”44瓶,当事人以1180元每瓶的价格销售了8瓶,以1600元每瓶的价格销售了36瓶,货值金额共计67040元。举报人已消费3瓶,剩余41瓶。
二、“军马主席像酒”:
当事人共销售该款酒水1瓶,售价298元。当事人未消费该酒水,剩余1瓶。
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款酒水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检验报告等进货查验材料,构成了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
三、“义聚永职工酒”:
当事人共销售该款酒水20瓶,每瓶50元,货值金额共计1000元。举报人已消费8瓶,剩余12瓶。
经核实,该款酒水不符合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GB7718-2011 2.1)的定义,该款酒水属于“灌装的散装酒”。据此,当事人销售散装食品“义聚永职工酒”的行为构成了未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行为。
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款酒水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检验报告等进货查验材料,构成了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
四、“五加皮酒”:
当事人共销售该款酒水2瓶,每瓶398元,货值金额为796元。举报人已消费1瓶,剩余1瓶。
经查,“五加皮”在“卫计委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中药名单”,当事人经营含有五加皮的“五加皮酒”的行为,构成了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款酒水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检验报告等进货查验材料,构成了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
当事人在售卖该款“五加皮酒”时宣称具有“治风湿”、“治病”、“这是药酒”等内容的行为构成了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的行为。
五、全蝎酒:
当事人共销售该款酒水2瓶,每瓶38元,共计76元。举报人已消费1瓶,剩余1瓶。关于举报内容中“商家宣传全蝎酒为药酒且说明具有用法以及功能主治,具有治病的效果”,当事人对举报人宣称“全蝎酒”有“治病”功效的行为,构成了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的行为。
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5006.9元,并合并罚款110560元。
110560.00元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