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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黔旺风味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8法院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齐兴美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726308776315Q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贵州独山经济开发区槐花路南侧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29
(2026)湘0181民初535号
合同纠纷
湖南财源滚滚食品有限公司
贵州佳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贵州胜禹农特产品有限公司,贵州黔百惠乡土食品有限公司,贵州黔旺风味食品有限公司,贵州梯田优谷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秀峰食品有限公司
浏阳市人民法院
2
2026-03-05
(2026)湘0181民初535号
合同纠纷
湖南财源滚滚食品有限公司
贵州秀峰食品有限公司,贵州黔百惠乡土食品有限公司,贵州佳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贵州胜禹农特产品有限公司,贵州梯田优谷科技有限公司,贵州黔旺风味食品有限公司
浏阳市人民法院
3
2024-10-29
委托合同纠纷
贵州黔旺风味食品有限公司
广州壹洺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独山县人民法院
4
2024-06-27
(2024)黔2726民初1240号
合伙合同纠纷
贵州黔旺风味食品有限公司
独山易泰食品有限公司
独山县人民法院
5
2021-12-2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贵州三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黔旺风味食品有限公司
独山县人民法院
6
2021-12-15
(2021)黔2726民初300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独山壹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黔旺风味食品有限公司
独山县人民法院
7
2021-12-01
(2021)黔2726民初2740号
劳务合同纠纷
伍**
贵州黔旺风味食品有限公司
独山县人民法院
8
2021-10-28
(2021)黔2726民初2740号
劳务合同纠纷
伍**
贵州黔旺风味食品有限公司
独山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2-09
(2024)黔2726民初1309号
委托合同纠纷
陆**
广州壹洺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独山县人民法院
2
2024-09-04
委托合同纠纷
陆**
广州壹洺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独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独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独市监处罚﹝2026﹞03-02号
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香辣兔腿”(生产日期:2025年08月20日)及“手撕兔”(生产日期:2025年09月02日),出厂检验报告单、产品检验检测报告上的判定依据均为GB/T 23586-2022《酱卤肉制品》,检验结果均符合要求。产品标签上标注的废弃执行标准GB/T 23586-2009,是员工误将过去不用的产品标签贴到外包装上,导致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废弃执行标准,实际使用的正在实施的执行标准GB/T 23586-2022《酱卤肉制品》。2025年12月,3名举报人购买到上述产品,发现其标签上标注的执行标准为GB/T 23586-2009,遂在贵州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8月20日、2025年9月2日生产了标注执行标准为GB/T 23586-2009 的“香辣兔腿”68袋,每袋10元,已售68袋;“手撕兔”180袋,每袋6.5元,已售给贵阳经销商(黔山野集贵州特产连锁管理运营中心)180袋,后已向其召回150袋。本案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手撕兔”、“香辣兔腿”货值金额1850元,违法所得1850元。 本案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执法人员取得的证据与当事人的陈述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齐兴美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陆钦源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书复印件各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及委托事实。 证据二:贵州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2份,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云市监案移〔2025〕16-38号)及附件材料1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三:现场笔录2份及现场检查图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现场的检查情况; 证据四:2025年8月20生产的“香辣兔腿”、2025年9月2日生产的“手撕兔”外包装标签照片各1张,证明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事实; 证据五:询问笔录一份、供货单复印件2张、生产记录复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2025年8月20生产的“香辣兔腿”、2025年9月2日生产的“手撕兔”生产数量、产品单价及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事实; 证据六:2025年8月20生产的“香辣兔腿”、2025年9月2日生产的“手撕兔”出厂检验报告单、产品检验检测报告,证明涉案产品为合格食品。 证据七:召回通知函复印件2份、在厂址门口张贴召回通知函的照片、贵阳商家退回150袋“手撕兔”的照片、剩余旧标签销毁的照片,证明当事人主动消除不良影响。 以上证据分别经出证人签名予以确认。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875元。
500.00元
黔南州独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