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均兴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毛义民 | 注册资本:6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3324679179A | 所属地区:上海市 |
| 企业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菊太路1334、133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第2120249511号
2024年06月26日,本机关依法对上海均兴口腔门诊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检查时该门诊部正在执业中,现场查见该门诊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现场在该门诊部无菌物品存放区查见有纸塑包装的拔牙钳、牙铤、持针器、止血钳等物品,查见上述物品纸塑包装外表面均有灭菌合格标识及灭菌有效期等信息,在上述物品中查见其中1把持针器的纸塑包装外表标注有“2024.6.3-2024.12.21/1胥林艳”字样,1把止血钳的纸塑包装外表标注有“2024.6.13-2024.12.121/1方庆”字样,其内均放置有化学指示卡,上述1把持针器和1把止血钳的轴节均未撑开。现场拍摄数码照片取证。经调查查明:上海均兴口腔门诊部是被处罚人设置的医疗机构。上述拔牙钳、牙铤、持针器、止血钳等物品是该门诊部高压灭菌处理后准备用于患者诊疗使用的医疗器械,该门诊部在器械清洗后、灭菌前打包操作时未将上述其中1把持针器、1把止血钳的轴节撑开,该行为违反了《消毒技术规范》(2002)3.1.1.6“灭菌前物品的准备”中“必须暴露物品的各个表面(如剪刀和血管钳必须充分撑开)以利灭菌因子接触所有物体表面”的规定。
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1500.00元
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08-22
2
沪市监宝处﹝2023﹞132023000751号
2023年3月29日,我局对上海市宝山区菊太路1334、1336号的上海均兴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现场在该公司诊室(2)中查见一支已使用的复方甘菊利多卡因凝胶(产品批号:92742,进口药品注册证:H20150426,规格:10g,有效期36个月,有效期至2022年6月),该药品已过期,且未明确标明不再使用。当事人使用的过期药品货值金额84.12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罚款2.000000万元,没收违法产品
20000.00元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5
3
宝第2120239004号
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罚款人民币1500元
1500.00元
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05-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