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高新区颜厝忠云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温忠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603MA355DP33R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漳州高新区颜厝镇长边村长边507-1号102-105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漳高市监处罚〔2023〕69号
漳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受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于2023年8月22日对当事人经营的巴西菇 (购进日期:2023年8月4日)进行抽检,并于2023年9月20日签发《检验报告》(No:(2023)ZJHAJ4196),检验结论显示当事人经营的巴西菇 (生产日期:2023年8月4日)的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g/kg项目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为0.427,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不合格产品的经销商即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No:(2023)ZJHAJ4196),当事人现场确认被检产品为其所经营的产品,并表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不合格产品库存,并责令当事人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无公害销毁。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4日向漳州市龙文区艳玲食品店购进上述不合格巴西菇产品,当事人均保存供货商的相关证件及相关购货单据,当事人陈述因供货商漳州市龙文区艳玲食品店是向种植农户直接收购上述产品,无法提供该产品相关检验报告。2023年11月13日,当事人向我局颜厝市监所提交了《产品召回情况说明》、《整改报告》及相关附件,《产品召回情况说明》体现当事人于2023年9月22日至10月21日,均有在收银处及销售巴西菇摊位旁边张贴对不合格巴西菇召回公告,因时间过长,销售对象不特定,截止到10月21日,未有消费者进行退回不合格产品。 根据执法人员调查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向漳州市龙文区艳玲食品店购进3斤巴西菇,每斤购进价为85元,总购进价为255元,每斤销售价为98元,总销售价为394元,每斤利润为13元,总利润为39元。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巴西菇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因当事人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序号1中的适用条件1。 根据《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漳州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等包容审慎监管四个清单的通知》,《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一般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和不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适用规则》第二、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9元。上述共计罚没款人民币2039元。
警告|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9元)
2000.00元
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