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功伍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功伍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4MA4E7WHG1H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仙桃市通海口镇农贸市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3〕10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13日,用58斤芝麻在仙桃市通海口镇高记榨油坊兑换29斤散装芝麻油。在位于仙桃市农贸市场的经营场所门店内使用不锈钢桶储存,然后再使用500ML塑料瓶从不锈钢桶取出灌装后摆放在其门店前的柜台上销售。上述不锈钢桶和塑料瓶均无标签来标注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截止查获时止,当事人灌装了4瓶,每瓶重量1斤,销售了3瓶,每瓶销售价15元,共获销售款45元,剩下1瓶待售时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经核实还剩下26斤未标注“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散装芝麻油待售,货值共计435元。2023年3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散装芝麻油抽样送检,2023年3月10日经武汉海关技术中心仙桃分院出具检验报告,上述散装芝麻油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2023年3月14日当事人罗功伍提供了上述塑料外包装瓶的检验报告复印件,证实该包装瓶经潍坊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结论为合格。当事人购货时未向供货商索票索证,无进销货单据,未建立进销货台帐,其违法所得无法核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一万元(10000元)整,上缴国库。
10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