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乐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鲁冬蕾 | 注册资本:5001.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5MA2KCNNDX2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联合国贸中心2幢110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25
(2025)浙0603民初8815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
浙江经纬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绍兴盛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乐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
2025-12-25
(2025)浙0683民初128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嵊州市东浩新型墙体材料厂
浙江乐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嵊州市人民法院
3
2025-12-16
(2025)浙0603民初17779号
劳动争议
刘**
浙江乐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4
2025-11-04
(2025)浙0683民初95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壹锋建材有限公司
浙江乐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嵊州市人民法院
5
2025-09-05
(2025)浙0603民初8815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
浙江经纬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绍兴盛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乐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6
2025-07-11
(2025)浙0603民初8815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
浙江乐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经纬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绍兴盛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7
2025-01-17
(2024)浙0603民初5378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张**
浙江乐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8
2025-01-17
(2024)浙0603民初5527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张**
浙江乐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9
2025-01-03
(2024)浙0604民初72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建枫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李**,方**,绍兴荣华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乐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10
2024-11-29
(2024)浙0683民初55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嵊州市普诚不锈钢厂
杜**,浙江乐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嵊州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4-24
2024-04-22
(2024)浙0604民初2719号
承揽合同纠纷
绍兴上虞枫泽工程管理服务部、浙江乐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03-30
2024-03-19
(2024)浙0603民初2270号
劳务合同纠纷
严**、浙江乐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3-04-20
2023-02-06
(2023)浙0702民初4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金华市婺城区思远建材经营部、浙江乐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越人社罚决字﹝2025﹞第000005号
当事人浙江乐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7日在浙江省绍兴滨海新区高腾智能纺机装备产业化项目实施了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50000.00元
绍兴市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04-14
2
绍越沥海罚决字﹝2024﹞第000323号
2024年8月16日,沥海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滨海新区管委会规建局《行政处罚建议书》,载明规建局2024年8月15日对高腾智能纺机装备产业化项目工地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工地施工单位浙江乐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该项目工地施工时,对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导致工地及工地周边道路扬尘严重。主要问题有:1.现场施工区域主要道路未硬化;2.部分区域裸土建筑垃圾未覆盖;3.道路积尘,产生扬尘,未及时洒水降尘。影响了大气环境。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建议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整改复查意见书》、案审会会议纪要等证据证实。本机关认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是每个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应尽的义务,但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本机关已责令被处罚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的规定,参照《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规定的情节,违法程度轻微,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30000.00元
绍兴市越城区沥海街道办事处
2024-10-22
3
绍越人社罚决字﹝2024﹞第000012号
当事人浙江乐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8日在浙江省绍兴滨海新区高腾智能纺机装备产业化项目实施了用人单位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3号)第十三条 的规定,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3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5000.00元
绍兴市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7-22
4
绍越公(园)行罚决字[2024]00961号
2024年03月8日19时,公安机关在日常检查时发现浙江乐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单位从2月28日至今未将劳动者李家文,肖应洪,涂正斌,张荣侠,朱财,杨后刚,李丰保,姚满昌,丁秀美,毕其武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03月8日19时,公安机关在日常检查时发现浙江乐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单位从2月28日至今未将劳动者李某文,肖某洪,涂某斌,张某侠,朱某年,杨某刚,李某保,姚某昌,丁某美,毕某武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绍兴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1000.00元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产业园区派出所
2024-03-12
5
绍柯安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244号
2023年11月7日9时37分,当事人浙江乐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安昌街道大和印染厂旁的绍兴金九阳针纺有限公司的工地内出入口雾炮喷淋设施未开启,部分围挡喷淋未正常开启,出入口积尘严重,内部道路积泥严重,外延道路车胎印明显,造成扬尘污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序号23“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政处罚”第一档,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营业部缴纳。或可通过扫码决定书二维码或登录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址:http://pay.zjzwfw.go.cn/),浙江政务服务网APP,支付宝城市服务界面方式进行自助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00元
安昌街道办事处
2023-12-11
6
绍柯人社罚决字﹝2023﹞第000011号
被行政处罚人浙江乐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隐匿工资支付记录和劳动者考勤记录,违反《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该单位隐匿相关记录较少,且已配合整改,属较轻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参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6号),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6000元(大写:陆仟圆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潘锦程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圆整)。
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6000元(大写:陆仟圆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潘锦程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圆整)
8000.00元
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12-04
7
绍柯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318-1号
浙江乐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08-02在浙江省安昌街道金九阳针纺有限公司年产高档环保服装针织面料800万米生产线技改项目(车间一)项目工地实施了施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等的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五)项,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00元
绍兴柯桥区综合执法局
2023-10-08
8
绍市(柯)建设罚决字﹝2023﹞第000005-2号
当事人浙江乐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绍兴四海氨纶有限公司实施了将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的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零伍拾捌元整(¥5,058.00)
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零伍拾捌元整(¥5,058.00)
5058.00元
绍兴柯桥区住建局
2023-09-11
9
绍市(柯)建设罚决字﹝2023﹞第000002-2号
当事人浙江乐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绍兴众隆纺织有限公司年产1.8亿米高档布料生产项目实施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发承包情况的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零肆佰肆拾陆元整(¥10,446.00)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零肆佰肆拾陆元整(¥10,446.00)
10446.00元
绍兴柯桥区住建局
2023-09-11
10
绍越综执罚决字﹝2023﹞第001555号
当事人浙江乐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4月10日16时,在绍兴市越城区YC-20-8地块建设项目工地内,利用一台挖掘机对场地进行平整工作,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湿法作业导致扬尘明显。当事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属违法行为。中队于现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于限期内自行整改,现场勘查时,当事公司现场负责人黄燕钦在旁协助调查。复查时,发现当事人已整改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30000.00元
绍兴越城区综合执法局
2023-06-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