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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县就是水果大桥路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旺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31023MABWBFH808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便江街道大桥路42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市监处罚〔2024〕76号
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凭证系案发后补开且未得到供货者的认可,所提供的进货凭证和进货查验记录都不属实,该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规定,构成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违法行为。 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的案涉小台芒(芒果)吡唑醚菌酯项目实测值为0.32㎎/㎏,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指标≤0.05㎎/㎏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情形,该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涉嫌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 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89.6元; 2.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金额合计5489.6元。
5000.00元
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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