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多宝镇小乐餐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珊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CRRXTQ80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天门市多宝镇沿河大道8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73号
当事人于2023年7月27日经我局核准登记成立,在天门市多宝镇沿河大道88号从事小餐饮等经营活动。
2025年8月8日,思成食品(荆州)公司以每件110元的价格配送了广州邹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卡兹曼”牌沙拉酱1件,每件12袋,金额110元。该“卡兹曼”牌沙拉酱生产日期:2025年2月19日,保质期:9个月,净含量:1千克/袋。该“卡兹曼”牌沙拉酱当事人主要用于制作汉堡,是汉堡的配料之一。2025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至现场检查时,该“卡兹曼”牌沙拉酱已使用11袋,另有1袋已开袋使用,还剩500g存放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冰箱里,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4.59元。
经过执法人员的宣传讲解,当事人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当事人主动将上述库存超过保质期的500g“卡兹曼”牌沙拉酱现场进行现场销毁。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台账,无法确定该“卡兹曼”牌沙拉酱在超过保质期后的使用情况,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