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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克石市中昇医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艳国注册资本:2.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782MACGCGRW6G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暖泉街道暖泉办事处东方新城A区3号楼102号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牙市监南罚〔2025〕22号
经查,牙克石市中昇医药有限公司于2022年08月26日注册成立。当事人称:2024年12月28日,牙克石市国康大药房将涉案药品:苓桂咳喘宁胶囊(生产厂商:河南省济源市济世药业有限公司;批号:2305114)销售给顾客姚懿岚,后该顾客(姚懿岚)退货。法定代表人马艳国将上述涉案药品拿至牙克石市中昇医药有限公司。2025年1月25日,顾客王冬梅来到牙克石市中昇医药有限公司购买“桂咳喘宁胶囊”时,由于法定代表人工作疏忽,再次将上述涉案药品销售给王冬梅。 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的涉案药品随货同行单显示:涉案药品的生产商为“河南省济源市济世药业有限公司”,但现场提取的销售小票显示生产企业是:“修正药业有限公司”。同一盒药品出现:随货同行单和销售小票上显示的生产企业为两家不同公司的情况,是由于法定代表人马艳国看到药盒上有标注“修正集团”字样,习惯性录入生产商为修正集团。后经执法人员调取涉案药品的药盒包装以及药品说明书,认定为同一药品。 经过执法人员调取牙克石市中昇医药有限公司、牙克石市国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马艳国身份证复印件,认定两个公司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马艳国销售的上述药品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本案货值金额为168.00元,本案违法所得168.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15000.00元
牙克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3
2
牙医保处字﹝2025﹞第31号
限儿童支付违规用药
处造成基金损失的1.1倍罚款0.10万元(零点壹零万元)
1000.00元
牙克石市医疗保障局
2025-08-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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