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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天行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德峰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15563804833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兴隆综合保税区科技孵化园4号楼南侧4层409号40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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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经处罚〔2024〕127号
当事人委托御品鲜(长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野山椒花生芽(酱腌菜)”(700g/袋,生产日期:2024年2月26日)产品为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食品标签上未标注沥干物(固形物)含量,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5.6项“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时,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规定;当事人委托生产的“野山椒花生芽(酱腌菜)”(700g/袋,生产日期:2024年2月26日)产品在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组织的抽样检验中被检出安赛蜜项目不符合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技术要求:安赛蜜≤0.3g/kg,检验结果为0.357。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生产记录及销售记录显示,当事人共生产 “野山椒花生芽(酱腌菜)”(700g/袋,生产日期:2024年2月26日)产品151袋,均使用了未标注沥干物(固形物)含量的包装袋。销售80袋,每袋价格7元,库存71袋。已销售产品中召回了30袋,故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货值金额1057.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0元,库存和召回共101袋,当事人均已销毁。该批产品抽样基数为9袋,每袋销售价格7元,故涉嫌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货值金额63.00元,违法所得63.00元。 当事人对执法程序及相关法律规定的使用认可,对违法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调查,当事人委托生产的“野山椒花生芽(酱腌菜)”(700g/袋,生产日期:2024年2月26日)产品未标注沥干物(固形物)含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以上产品被检出安赛蜜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办案机构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0元,罚款人民币5000.00元;2.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以上合计,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0元,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
15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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