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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玉梅糖酒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玉梅注册资本:1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220581MA1410W28F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梅河口市泰源街94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梅市监行处字〔2026〕26号
经调查,涉案的2瓶“舍得?”浓香型白酒是当事人于2018年购进的,购进价格350元/瓶,未销售。涉案的“五粮液?”浓香型白酒是2019年购进的,具体购进及销售情况如下:规格型号为39%vol 500ml的“五粮液?”浓香型白酒(生产日期2017/01/07)购进了1箱(6瓶/箱),购进价格700元/瓶,销售2瓶,销售价格750元/瓶,自己饮用1瓶;规格型号为52%vol 500ml的“五粮液?”浓香型白酒购进了6瓶,购进价格970元/瓶,其中生产日期2019/02/26三瓶,未销售;生产日期2017/01/04三瓶,售出1瓶,销售价格980元/瓶。销售去向没有记录。购进涉案白酒时,当事人未查验供货商(或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及相关的资质,未能提供相关的票据。 没有证据证明已售出的“舍得?”“五粮液?”白酒是否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当事人实际的销售价格无法作为本案货值金额的计算依据。涉案的“舍得?”“五粮液?”白酒,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没有标价,依据《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第五条相关规定,经我局执法人员对酒类市场价格调查,按照侵权发生期间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截止案发,涉案违法经营额6850元。
经调查,涉案的2瓶“舍得?”浓香型白酒是当事人于2018年购进的,购进价格350元/瓶,未销售。涉案的“五粮液?”浓香型白酒是2019年购进的,具体购进及销售情况如下:规格型号为39%vol 500ml的“五粮液?”浓香型白酒(生产日期2017/01/07)购进了1箱(6瓶/箱),购进价格700元/瓶,销售2瓶,销售价格750元/瓶,自己饮用1瓶;规格型号为52%vol 500ml的“五粮液?”浓香型白酒购进了6瓶,购进价格970元/瓶,其中生产日期2019/02/26三瓶,未销售;生产日期2017/01/04三瓶,售出1瓶,销售价格980元/瓶。销售去向没有记录。购进涉案白酒时,当事人未查验供货商(或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及相关的资质,未能提供相关的票据。 没有证据证明已售出的“舍得?”“五粮液?”白酒是否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当事人实际的销售价格无法作为本案货值金额的计算依据。涉案的“舍得?”“五粮液?”白酒,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没有标价,依据《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第五条相关规定,经我局执法人员对酒类市场价格调查,按照侵权发生期间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截止案发,涉案违法经营额6850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 鉴于违法经营额6850元,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5年版)328分则: 一、给予警告; 二、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三、没收“舍得?”浓香型白酒(规格型号52%vol 500ml,生产日期2018/07/09)二瓶;“五粮液?”浓香型白酒(规格型号39%vol 500ml 生产日期2017/01/07)三瓶;“五粮液?”浓香型白酒(规格型号52%vol 500ml 生产日期2019/02/26)两瓶;“五粮液?”浓香型白酒(规格型号52%vol 500ml 生产日期2017/01/04 )三瓶; 四、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处罚人民币6850元,上缴国库。
6850.00元
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5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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