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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晶林汽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6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汪晶发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3MA35KD1B8K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村前镇村前大道33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25
(2025)赣0983民初2250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高安市晶林汽运有限公司
王*
高安市人民法院
2
2021-11-24
(2021)赣0983民初6728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高安市晶林汽运有限公司
刘**
宜春市高安市人民法院
3
2021-10-19
(2021)赣0704民初338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兰**
高安市晶林汽运有限公司,路顺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赖**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4
2021-10-19
(2021)赣0704民初337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高安市晶林汽运有限公司,路顺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赣县区人民法院
5
2021-10-19
(2021)赣0704民初337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邹*
高安市晶林汽运有限公司,路顺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赖**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6
2021-10-19
(2021)赣0704民初338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邹**
路顺交通运输有限公司,高安市晶林汽运有限公司,赖**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1-25
2020-11-16
(2020)赣0721民初2809号之一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邹*、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粤江交罚﹝2026﹞00119号
2025年11月21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江门市新会区泽棠路路段对赣CCX881/粤WD276挂重型货车进行检查。经调查得知,高安市晶林汽运有限公司安排驾驶员赵宗辉驾驶赣CCX881/粤WD276挂重型货车从鹤山冠洪石场装载一车碎石运往新会新港码头,途经江门市新会区泽棠路路段被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查处。该车次(该批货物)运费420元,按车次结算收取。赣CCX881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登记人是高安市晶林汽运有限公司,粤WD276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行驶证登记人是郁南县南江口镇腾运货物运输部,赣CCX881重型半挂牵引车和粤WD276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实际使用人和经营者是高安市晶林汽运有限公司。赵宗辉是高安市晶林汽运有限公司聘请的驾驶员,驾驶员赵宗辉现场能出示赣CCX881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道路运输证》及个人从业资格证,不能出示粤WD276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的《道路运输证》及其他有效凭证。经核查,高安市晶林汽运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粤WD276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高安市晶林汽运有限公司有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粤WD276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本次违法行为属于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图片材料、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1000.00元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20
2
豫驻上交罚字﹝2023﹞第1100008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11月03日09时59分,上蔡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余应春、吴冰涛依法在上蔡县S206(秦相路)处实施行政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汪建学驾驶高安市晶林汽运有限公司登记所有的车牌号码为赣CCB777的重型自卸货车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撤。经调查核实,高安市晶林汽运有限公司 实施了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法人身份证、行驶证、营业执照、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11月03日09时59分,上蔡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余应春、吴冰涛依法在上蔡县S206(秦相路)处实施行政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汪建学驾驶高安市晶林汽运有限公司登记所有的车牌号码为赣CCB777的重型自卸货车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撤。经调查核实,高安市晶林汽运有限公司 实施了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法人身份证、行驶证、营业执照、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的规定。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单位)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一般 违法行为。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撤的”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00.00元
上蔡县交通运输局
2023-11-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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