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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爱心饮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泽峰注册资本:5.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21764588043P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永吉县万昌镇安置农场4-5-7-10-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6-06-03
2012-06-08
(2012)永民执字第301号
租赁合同纠纷
吉林省安置农场与吉林市爱心饮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1-05-22
2011-05-22
(2011)永民一初字第757号
租赁合同纠纷
吉林市爱心饮品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安置农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5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食处罚﹝2024﹞0200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28日、7月12日分别生产涉案批次桶装饮用水3桶、2桶,每桶18.9升,销售价格10元/桶,分别于2023年6月28日、2023年7月12日销售给永吉县万昌镇希望幼儿园。当事人自2023年5月起至2023年7月持续生产经营桶装饮用水,由于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式投产,因此未建立生产记录、入库记录及销售记录,无法查实具体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至调查时所生产桶装饮用水已全部售出,无库存。可查实货值金额50元,违法所得50元。2023年7月18日经执法人员告知后,当事人对涉案产品进行了召回,召回数量0桶。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因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我局于2023年8月1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生产经营桶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涉嫌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0元;2、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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