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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瑞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东成注册资本:430.7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0225796352115N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浑源县永安镇跃进路6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8-25
(2020)晋0105民初5535号
合同纠纷
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大瑞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2
2020-08-25
(2020)晋0105民初5535号
合同纠纷
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李*,山西大瑞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5-10-18
2015-10-18
(2015)同商终字第2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大瑞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与山西省浑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浑市监处罚〔2025〕129号
经查,山西大瑞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0日购进涉事“胜德”牌马铃薯淀粉共2袋,2023年12月12日进行了新原料试制用去1袋,生产凉粉包共854包,后经检验新原料生产的凉粉包不合格,于2023年12月13日将854包凉粉包做了无害化处理。剩余的1袋(未拆封)一直存放于原料库内。2024年10月份左右原库管因病离世,新任用的库管由于不熟悉工作,对涉事已过期的食品原料未及时清理,直到2025年6月25市食安办督导组检查时才发现该原料已超出有效期限。其原料库内放置超出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三)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鉴于在本案中,涉事单位人员未存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情形,对涉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不予处理,对其未按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进行及时清理的行为,建议给予8000元的行政处罚。
给予8000元的行政处罚
8000.00元
浑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