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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圆建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8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俞志翔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020566835292XG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迎宾北路1号科创中心611-18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10
(2023)苏0205民初11302号
合同纠纷
江苏建圆建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无锡锡山八佰伴生活广场有限公司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2
2024-05-09
(2023)苏0205民初11302号
合同纠纷
江苏建圆建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无锡锡山八佰伴生活广场有限公司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3
2024-02-02
(2023)苏0205民初11302号
合同纠纷
江苏建圆建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无锡锡山八佰伴生活广场有限公司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4
2024-01-30
(2023)苏0205民初11302号
合同纠纷
江苏建圆建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无锡锡山八佰伴生活广场有限公司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5
2023-11-03
(2023)苏02民终6296号
委托合同纠纷
江苏建圆建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镇江五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3-06-07
(2022)苏0205民初8368号
委托合同纠纷
江苏建圆建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镇江五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7
2023-04-10
(2022)苏0205民初8368号
委托合同纠纷
江苏建圆建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镇江五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8
2023-02-23
(2022)苏0205民初8368号
委托合同纠纷
江苏建圆建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镇江五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9
2022-12-19
(2022)苏0205民初8368号
委托合同纠纷
江苏建圆建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镇江五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10
2022-12-01
(2022)苏0205民初8368号
委托合同纠纷
江苏建圆建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镇江五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2-13
2023-01-13
(2023)苏02民辖终2号
委托合同纠纷
镇江五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建圆建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管辖案件
2
2022-11-01
2022-08-29
(2022)苏0205民初4785号
江苏建圆建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无锡中发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15684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1-05-31
2021-05-11
(2021)苏02执311号
其他案由
江苏建圆建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江苏建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1-04-12
2021-02-05
(2021)苏0214财保57号
其他
江苏建圆建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江苏建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9000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5
2021-03-18
2021-02-20
(2021)苏0214执保251号
财产保全
江苏建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建圆建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900000.00元
执行案件
6
2019-01-18
2018-07-03
(2018)苏0206民初3520号
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
江苏建圆建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南京果色花香农贸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8-09-21
2018-07-12
(2018)苏0205民初2988号
承揽合同纠纷
江苏建圆建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邓**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83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16-10-28
2016-10-28
(2016)苏0291民初6155号
服务合同纠纷
无锡建圆建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无锡紫光星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锡山市监处罚〔2026〕00001号
经查,当事人属于招标代理机构,在2023年3月至2025年4月期间,当事人在代理招标项目时,在53个招标项目中向投标单位收取电子招标文件费用,每份电子招标文件售价300元至800元不等。 现查明,2023年3月至2023年12月,当事人收取14个项目投标单位电子招标文件费用共计28600元,2024年至2025年4月,当事人收取39个项目投标单位电子招标文件费用共计127900元。综上,当事人多收取电子招标文件费用共计156500元。 截止2025年11月10日,当事人已将多收的电子招标文件费用全部退还给投标单位,无违法所得。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48000元,上缴国库。
48000.00元
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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