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区杨雨白酒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雨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02MA5YQGNGX8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勤学路15号(自主承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涪陵市监处罚〔2025〕25号
经查,2018年1月16日,当事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了《营业执照》,核准名称为涪陵区杨雨白酒坊后,一直在重庆市涪陵区勤学路15号从事酒类经营活动,经营期间,当事人从其弟杨新在涪陵马鞍的酒厂拿酒来售卖。因附近村民有酿酒需求,2024年10月20日,当事人用购进的蒸馏锅、冷却器、蒸汽机等设备开始生产粮食酒,期间村民提供粮食原料,当事人按成品酒4元/kg赚取加工费用。当事人生产酿造散装白酒的工艺为:首先将粮食原料进行蒸煮,然后加入曲药进行糖化发酵,随后对糖化发酵后的粮食原料进行蒸馏,蒸馏后经过冷却器冷凝形成散装白酒液体储存至酒坛内。2024年11月11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后,当事人主动停止生产,承诺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后再从事生产活动。当事人通过零售及散装称重的方式经营,经营时未建立销售台账、未保存相关凭证,因只作代加工,故也未建立生产记录。综上,当事人生产酒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综上,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整(大写 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00元
-
2025-01-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