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家佳美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223MA4AP6YF51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崇阳县天城镇文昌大道陈熙烈综合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崇阳市监处罚〔2026〕46号
2026年1月2日,当事人以40元/台的价格从王红波处购进标签标注标签标注“产品型号:0528、商品条码:6972829855076,生产企业:邵示市刚才电器厂,商标:格美达”等内容的“格美达 室内加热器”8台,购进金额320元。购进后,以58元/台的价格销售,货值金额464元。当事人采购上述产品时,未查验其产品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材料,但索取进货发票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2026年1月23日,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格美达 室内加热器”进行了抽样检测并于同年3月4号出具了编号为SCLG01202600120的《检验检测报告》显示检验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结构、接地措施项目不符合GB 4706.23-2007标准,判定为不合格。至案发,当事人销售上述抽检批次的“格美达 室内加热器”1台,同年2月11日,原价退回供货商王红波6台、自行将备样拆封使用1台。当事人直接用于销售涉案产品的购进价款320元,所缴税款、水电费等税(费)当事人不能够提供充分证据,难以区分到被查处的特定商品上,不予扣除,违法所得18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0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8元的行政处罚。
700.00元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