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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实佳健康药业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凤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12MA6PLXDN66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福海乡船房村15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西处罚〔2026〕43号
经查,当事人从2020年7月15日开始,在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福海乡船房村153号从事经营活动。期间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1日从昆明秋尊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医用退热凝胶”20盒在美团平台及其经营场所销售,销售的雪山百草濞舒适医疗器械外包装标签标注有“[产品名称]:医用退热凝胶,[预期用途]用于发热患者的局部降温,仅用于体表面完整皮肤,[规格型号]鼻部型:20ml,[适用范围]适用于需缓解发热引起的鼻塞、鼻痒、鼻肿痛、打喷嚏,流鼻涕、鼻干燥等鼻部不适症状人群需降温的冷敷护理,[使用方法]取本品适量用于鼻部不适处,依据实际情况每天使用2-3次,[产品批号]2023111201,[生产日期]20231112,[使用期限]3年(有效期至20261111),[备案人/生产企业]:名称:汉中治必莎制药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梁山镇工业园区6号,生产地址: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梁山镇工业园区6号”[售后服务单位]汉中治必莎制药有限公司[联系方式]0916-5395326,[产品备案号]陕汉械备20210001号,[生产备案号]陕汉食药监械生产备20190001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陕汉械备20210001号,[储存方法]密封,置通风、清洁、干燥处,禁止与有毒有害物质接触,[说明书修订日期]2022年05月27日,[总经销]陕西雪山百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商品条码:6972803275524等信息。 当事人销售的“医用退热凝胶”《产品说明书》上标注有[产品名称]:医用退热凝胶,[预期用途]用于发热患者的局部降温,仅用于体表面完整皮肤[规格型号]鼻部型:5ml、10ml、15ml、20ml、25ml、30ml、35ml、65ml、70ml、5g、10g、15g、20g、25g、30g、35g、65g、70g[适用范围]适用于需缓解发热引起的鼻塞、鼻痒、鼻肿痛、打喷嚏,流鼻涕、鼻干燥等鼻部不适症状人群需降温的冷敷护理,[使用方法]取本品适量用于鼻部不适处,依据实际情况每天使用2-3次,[备案人/生产企业]:名称:汉中治必莎制药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梁山镇工业园区6号,生产地址: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梁山镇工业园区6号,[售后服务单位]汉中治必莎制药有限公司,[联系方式]0916-5395326,[产品备案号]陕汉械备XXXXXXXX号,[生产备案号]陕汉食药监械生产备20190001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陕汉械备XXXXXXXX号,[储存方法]密封,置通风、清洁、干燥处,禁止与有毒有害物质接触,[产品批号]见外包装盒,[生产日期]见外包装盒,[使用期限]3年(有效期至20261111),[说明书修订日期]年月日等信息。 生产厂家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变更信息表》中有以下信息“备案编号:陕汉食药监械生产备20190001号,备案人名称:汉中治必莎制药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1MA6YX1HL17,法定代表人:丁敏,企业负责人:张小权,住所: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梁山镇工业园区6号,生产地址: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梁山镇工业园区6号,备案日期:2023年12月11日,预期用途:“用于发热患者的局部降温,仅用于体表面完整皮肤。”。 当事人销售的“医用退热凝胶”备案信息标示的预期用途 为“用于发热患者的局部降温,仅用于体表面完整皮肤”。而该医疗器械的产品说明书、标签上除了标注有备案的预期用途外,又标注适用范围:适用于需缓解发热引起的鼻塞、鼻痒、鼻肿痛、打喷嚏,流鼻涕、鼻干燥等鼻部不适症状人群需降温的冷敷护理”等字样。 截至2025年8月4日被本局查获时止,当事人从昆明秋尊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医用退热凝胶”20盒,进价7元/盒,以价格10.2元/盒在美团销售了1盒,以价格26.5元/盒在经营场所销售了14盒,因销量不好于2025年7月28日退还昆明秋尊商贸有限公司5盒,该批产品货值金额513.7元。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第(二)项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元。
2000.00元
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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