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新县泽纯水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许强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21MA39B0MK4M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赤岸镇邹家山(自主承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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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奉市监处罚〔2026〕59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7日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现场情况如下:1.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生产场所发现标签打有“冰露山泉”,品名:包装饮用水,执行标准号:GB19298,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36092100460,保质期:60天,厂名:奉新县泽纯水业有限公司,净含量:17L,的空桶;2.当事人成品仓库未发现上述包装饮用水,成品库库存为0;3.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包装饮用水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产品检验报告,当事人现场已如实提供;4.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包材库发现打有“冰露山泉”标签1袋。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机关负责人批准,我局于2026年1月7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执法人员采取了现场检查、拍照、收集固定书证、物证、询问当事人等方式调查取证。
2026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奉市监食生责改【2026】3号),责令当事人召回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冰露山泉”包装饮用水。2026年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现场情况如下:1.当事人现场已召回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冰露山泉”包装饮用水47桶;2.我局执法人员发现上述47桶“冰露山泉”包装饮用水瓶口封套标签膜上均打有“饮用天然泉水”的字样;3.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47桶“冰露山泉”包装饮用水实施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并下达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奉市监强制【2026】4号)。
2026年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情况如下:1.当事人现场正在从事瓶装水生产加工,现场有工作人员3名,现场悬挂了营业执照;2.当事人目前生产的有“東潤”牌、“澤纯”牌、“冰露”牌、“绿奉”牌、“真帝”牌桶装水。其中“東潤”牌、“澤纯”牌、“冰露山泉”牌均有库存,“绿奉”牌、“真帝”牌已全部售出(“冰露山泉”现场已查封的47桶),上述5款桶装水的执行标准号均为:GB19298,厂名均为:奉新县泽纯水业有限公司,厂址均为: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赤岸镇邹家山;3.现场当事人提供了自2025年11月2日至今的部分销售记录;4.当事人现场提供了“泽纯”的商标注册证以及“冰露”、“真帝”、“绿奉”的桶装水代加工合同,其它的商标注册证及合同现场均未提供;5.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上述5款产品的外包装标签。
本案现于2026年2月6日调查终结,案件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包材库内1袋打有“冰露山泉”字样的标签包材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对当事人生产的47桶“冰露山泉”包装饮用水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1.当事人于2025年10月31日与经销商:王辉(身份证号码:36012319850518****,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东阳镇塘口村王家组3号,联系方式:15279103211)签订了桶装水代加工合同,之后开始生产销售“冰露山泉”包装饮用水。当事人从2025年10月31日开始生产该产品,直到2025年12月31日共计生产了9个批次,共计450桶。当事人以1元/桶的价格将“冰露山泉”包装饮用水销售至乙方(王辉),截止目前,共计销售450桶,销售额450元,违法所得450元。目前当事人已召回2025年12月31日生产的该批次“冰露山泉”包装饮用水47桶。2.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冰露山泉”包装饮用水瓶口封套标签膜上均打有“饮用天然泉水”的字样。经查询当事人的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当事人只具备生产饮用纯净水,不具备生产饮用天然泉水的资质。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冰露山泉”包装饮用水标签含有虚假内容,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包装饮用水的违法经营行为。
经查,1. 当事人目前生产的有“東潤”牌、“澤纯”牌、“冰露”牌、“绿奉”牌、“真帝”牌5款包装饮用水。当事人仅能提供“東潤”牌包装饮用水和“澤纯”牌包装饮用水的商标注册证和桶装水注册商标使用授权书。“绿奉”的商标注册证还在申请中,还未办理下来。“真帝”的商标注册证已到期并未延续。其中“澤纯”牌包装饮用水的商标和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不一致,商标注册证上为“泽纯”。2.经核实,“冰露”该商标,已被申请,申请人名称:可口可乐公司,申请人地址:美国乔治亚州30313亚特兰大市可口可乐广场1号,申请/注册号:9006743、4575058、16999159、14447645、14447644。当事人以1元/桶的价格将“冰露”牌包装饮用水销售至乙方(王辉),截止目前,共计销售450桶,销售额450元,违法所得450元。综上所述,当事人未经“冰露”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使用“冰露”商标生产销售牌包装饮用水,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包装饮用水的违法经营行为。
当事人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包装饮用水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冰露山泉”包装饮用水47桶和打有“冰露山泉”字样的标签1袋;
2.没收违法所得450元;
3.罚款16000元;合计罚没款16450元,上缴国库。
16000.00元
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