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林口县林口镇邹玉贤西医内科诊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邹玉贤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25MA1AX6XF7N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林口县林口镇党校综合楼0117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林市监处罚〔2026〕12号
因当事人涉嫌无证销售药品及医疗器械,本局于2026年03月04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武志忠、王振国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 林口县林口镇邹玉贤西医内科诊所;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1025MA1AX6XF7N;类型: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邹玉贤 ;经营场所:林口县林口镇党校综合楼0117室;成立日期: 2014年05月08日;经营范围:内科诊疗。身份证号码:23102519741005****;联系电话:18645386365 2026年03月03日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举报信,具体内容为:本人于2025年12月26日在邹玉贤西医内科诊所,购买的生理盐水为针剂类药品(氯化钠注射液没有任何说明书)和一次性注射器,通过上网查询发现被举报商家没有销售此类产品的资质。要求相关部门给予答复。 2026年03月04日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林口县林口镇邹玉贤西医内科诊所进行现场核查,经现场核查该诊所处于营业状态,营业执照、诊所备案凭证公示在墙,未能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现场未发现投诉举报者所述同批次的氯化钠注射液;发现诊所内有投诉举报者所述的同批次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5ml)85支,具体信息如下:产名: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5ml),注册证编号:国械准字20163142282;生产批号:20250718;生产许可证编号:吉药监械生产许20150012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国械注推20163142282;失效日期:2028年07月17日;生产企业/注册人:长春民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2026年3月5日林口县林口镇邹玉贤西医内科诊所工作人员徐建清带有经营者邹玉贤的委托书到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调查。经查,该诊所销售的氯化钠注射液是2025年07月31日从七台河市济仁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数量是1件(40瓶),购进价格是25元/件(40瓶),销售价格是2元/瓶。该诊所销售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5ml)是2025年9月29日从七台河市济仁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了4袋(400支),购进价格为20元/袋(100支),销售价格是1元/支。现场发现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5ml)数量85支与陈述不符是由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2026年3月4日)之前在诊所内对患者进行诊疗服务使用了314支,销售给投诉举报者1支。当事人陈述氯化钠注射液和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5ml)只销售给过投诉举报人,当事人能提供出随货同行单、供货商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因当事人不能提供有关上述氯化钠注射液和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5ml)销售记录,只能以当事人陈述为准。本案违法货值金额以产品销售价计算,共计2+1=3元。故本案中当事人销售出去1支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5ml)和1瓶氯化钠注射液,故违法所得为2+1=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诊所备案凭证、身份证的复印件各1份1张;证明违法主体资质。 2.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张;证明委托关系及被委托人
经本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元。2、对于当事人无证销售药品行为处3000元罚款。3、对于当事人无证销售医疗器械行为处100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4003元,全部上缴国库。
4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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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