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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明尊伟注册资本:521.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4MAE9ALUR4X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二工乡城北大道1299号南区H3栋7层KJ-7306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高(新)市监处罚〔2026〕14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月26日设立登记,住所为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二工乡街道城北大道1299号南区E2栋KJ-1044室。2026年3月26日,当事人在办理住所变更至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喀什东路街道四平路2298号通嘉孔雀府4号住宅楼2单元1003室,并于2026年3月27日取得住所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当事人在办理公司住所变更登记时,上传有一份《承诺书》及一份《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本单元全体业主签字同意书》。该《承诺书》中写明“本公司已取得该单元全体业主亲笔签名同意书”等内容,同时其提交的《本单元全体业主签字同意书》中显示有19户业主的签名及联系方式。当事人变更后的住所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喀什东路街道四平路2298号通嘉孔雀府小区4号楼2单元1003室,该地址房屋性质为住宅,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当事人办理变更住所登记提交的“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本单元全体业主签字同意书》上载明的19名业主签名信息中,其中6名业主明确表示未签署过该同意书,对当事人办理“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地址变更事宜不知情;1名业主表示从未见过该同意书,签字并非本人所为,后核实为该公司员工马祎璇代签,确认该《本单元全体业主签字同意书》系当事人伪造虚假证明材料。
提供虚假材料办理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市监规〔2025〕4号)第一章第一节序号2裁量基准:“(1)责令改正;(2)处以5 万元以上63.5 万元以下的罚款;(3)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 万元以上11.1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于立案次日已迁址,改正了上述行为,故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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