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连池市北岗缘客隆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海燕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182MA1BDU6BX9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五大连池市沾河北岗商业街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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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五大连池市监处罚〔2025〕78号
五大连池市北岗缘客隆超市为五大连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沾河分局辖区内的商户,主要经营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 、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健食品、蔬菜水果、烟酒、文化用品、化妆品、日用百货、儿童玩具、服装鞋帽、针织品、箱包、家用电器、零售。2025年07月18日黑龙江冠卓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陈海燕负责经营的蔬菜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08月11日,我局收到黑龙江冠卓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GZC202501708),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山药抽样检测中发现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的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执法人员立即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要求。现场发现该超市销售区域摆放有各种水果和各种蔬菜,现场未见报告中所涉及不合格批次的山药。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五市监责改【2025】第73号)。因涉案产品山药已销售完毕,当事人自行立即对涉案产品进行召回。本局于2025年08月11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负责人陈海燕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山药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9月30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五大连池市北岗缘客隆超市2025年6月18日经营的小台芒果经抽样检测发现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于2025年8月21日我局对其超市下达了“五大连池市监不罚〔2025〕96号”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在短短的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再次违反了同一违法行为;该超市于2025年07月15日从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达果品批发市场王文锁蔬菜批发行采购的山药经抽检检测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该超市共计购进此批次山药20公斤,以人民币8.00元/公斤购进,以人民币9.96元/公斤向外销售,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99.20元。2025年8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时,该批次山药已全部售出。
经查当事人向供货商索要了此批次山药的进货收条及农产品检测(速检)结果报告单,检测结果报告单结果为合格,但我局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阶段于2025年9月11日向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五市监协〔2025〕053号”五大连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于2025年10月17日接到“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结果告知函”。告知函中内容显示为: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达果品批发市场王文锁蔬菜批发行经营者委托代理人蔡海波确认:1.当事人7月15日向五大连池市北岗缘客隆超市销售过山药,但是不认可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山药是其销售的,协查函中的销售票据是找当事人后补的,且内容与7月15日实际交易的山药数量、货款都不一致。农产品检测(速检)结果报告单是五大连池市北岗缘客隆超市采购找7月17日找当事人后补的。蔡海波表示7月15日销售的这批次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99.20元;
2、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
罚没款合计 20199.20元。
20000.00元
-
2025-11-10
2
五大连池市监处罚[2023]36号
经查,当事人五大连池市北岗缘客隆超市的负责人于2023年6月7日通过总店统一配货采购绿豆芽、姜,总共购进绿豆芽10公斤,以人民币2.54元/公斤购进,以人民币3.96元/公斤向外销售。总共购进姜5.5公斤,以人民币19.27/公斤购进,以人民币27.96/公斤向外销售。这批次的绿豆芽与姜是从总店统一采购的,索要了产地证明及进货收条,至检验报告送达时,该批次绿豆芽与姜已全部售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黑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李志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刘艳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孙向亭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孙海恩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关文焕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供货商《拜泉县刘艳娟绿豆芽经销部》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供货商《绥化市北林区关家干调蔬菜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批发商《昌邑市都昌街道鼎盛果蔬购销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五大连池市沾河义升缘客隆超市的经营资质及供货商的身份;
2.配货验收单复印件两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数量及进货单价和销售单价;
3.绿豆芽与姜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并知晓复检申请事宜;
4.现场笔录两份、询问笔录两份、现场检查照片四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5.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及自查整改报告各一份,尽量减少消费者损失。6.当事人提供当批次绿豆芽合格检测报告一份,姜的合格检测报告一份,证明履行进货查验;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没收违法所得#
0.00元
五大连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