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嘉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潘单单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500MA2D18CX65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假日风情1幢梅洲路223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19
(2025)浙0591民初317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湖州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州嘉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湖市监南处罚〔2026〕51号
当事人于2025年1月12日与杭州淑妤文体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太湖雷迪森怿曼酒店*抖音运营推广合作合同》,并委托该公司对其七款服务产品链接在抖音商城进行运营推广,服务产品均标注划线价和销售价格,未标明划线价的详细信息。当事人未对七款服务产品进行实质审核,也无法提供七款服务产品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低于该划线价的交易记录。当事人从签订合作合同起通过虚构划线价开展酒店销售,因七款服务产品为市场调节价,同时销售价格动态调整,酒店后台无法区分该七款产品链接实际销售额,亦无法区分消费者是否是因划线价与销售价比较而选购。举报人于2026年2月10日在抖音商城太湖雷迪森怿曼酒店下单1晚,未实际消费,并已退款398元。自当事人开业以来,本局仅接到举报人因划线价与销售价比较而选购服务产品的举报,故当事人违法所得398元。
当事人虚构划线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了利用虚假价格比较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当事人已经依法退赔的款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没收,但应当计入违法所得。”及第十四条“ 经充分调查,违法所得数额仍然无法查清的,可以不再单独计算违法所得,但应当在确定罚款数额时作为考量因素。当事人全部违法所得无法准确计算,但是其中部分违法所得能够确定的,可以将该部分款项认定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部分,按照前款规定处理。”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认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194元(壹仟壹佰玖拾肆元整)上缴国库。
1194.00元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
2026-04-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