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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通力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金明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3MA06H0P8XX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可园里25-507-510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09
行政复议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税二稽罚〔2025〕163号
经查,你单位于2021年至2022年期间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取得天津福瑞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开具的2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为012002000105,发票号码为05091620、05091651-05091656、08376627-08376630、05393979-05393983、06463751-06463757,金额为1933206元,税额为0元,价税合计为1933206元,经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上述发票中的发票代码为012002000105、发票号码为05091620、05091651-05091656、05393979-05393983、06463751-06463757、金额合计为1633206元的19份发票于2021年进行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已在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做纳税调整并缴纳了税款。你单位取得上述23份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行为。第二稽查局于2025年11月11日向你单位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津税二稽罚告〔2025〕159号),拟对你单位虚开发票行为处以100000元罚款。你单位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为:“认为应免予处罚,其上述行为在公安、税务发现之前就已经消除影响,做发票调出处理,没有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并有自首情节,并且检察院认定后果轻微,根据行政处罚法以上三点符合免予处罚条件。”第二稽查局充分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并对上述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43项对虚开发票的裁量基准为: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按以下标准进行罚款:(一)虚开金额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且50万元以下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虚开金额超过5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你单位虚开发票的金额为190余万元超过了50万元,对该行为处罚的区间应为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检查意见书》(津滨检意〔2022〕31号)及相关案件证据资料,在高超涉嫌虚开发票罪一案中,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补缴税款,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补缴税款等情节。第二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行政违法行为的角度充分考虑你单位主动补缴税款等情形后,处以100000元罚款,系在裁量基准规定幅度内适用最低标准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43项之规定,对你单位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行为处以100000元罚款。
10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11-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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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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