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南通鑫客隆超市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华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0611668968556J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南通市城港路81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15
(2025)苏0692民初1537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胜达集团江苏开胜双灯纸业有限公司
崇川区印记超市,南通洁友纸业有限公司,南通鑫客隆超市有限公司
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9-01
2019-07-30
(2019)苏06民初37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鑫客隆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4-09-05
2014-09-05
(2014)通中知民初字第009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鑫客隆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4-07-08
2014-07-08
(2014)北民初字第0492号
不当得利纠纷
南通鑫客隆超市有限公司与张**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崇市监处罚﹝2025﹞X00083号
当事人在散装食品区销售预称重的散装咸鸭蛋,标签仅标注“咸鸭蛋、重量、单价、总价、包装日期、门店”,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信息。该咸鸭蛋系当事人从江苏徐州邳州购进,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相应的进货查验记录、供货方资质证明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随后,当事人将该批次咸鸭蛋放置于散装食品区域,以称重方式进行销售。 当事人店内待售的条码为6935205304070的得力双面胶带,包装正面标注“deli 双面棉纸胶带 No.30407 强粘力 24mmx9.1mx80um”等字样,背面标注“执行标准:QB/T 2424 合格 6935205304070 生产日期见包装 得力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得力工业园”等信息。该商品对应的价签显示“零售价2.60元 规格30407 货号09021558”等信息。上述胶带中,9个生产日期为20230311,1个生产日期为20220117。QB/T 2424《双面胶粘带》标准7.4.3规定“自生产日期起,产品保质期为1年”。截至本局对当事人现场检查之时,上述10个得力双面胶带已失效。 通过当事人的收银系统扫描上述条码为6935205304070的“得力双面胶带”,仅显示销售单价为2.6元,该系统内无法调取、查询进销存记录。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批次胶带的进销存信息。据当事人陈述,该“得力双面胶带”的进货价格为2元/个,销售价格为2.6元/个。 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及售出的具体数量,且截至本案调查终结,未接到其他消费者关于该失效胶带的投诉举报,根据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现依据现场查获的失效胶带标价及已查实的销售情况计算涉案货值及违法所得。经核定,涉案失效“得力双面胶带”货值金额共计28.6元,违法所得为0.6元。
当事人销售失效的得力双面胶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8元,没收违法所得0.6元,没收失效的得力双面胶带(详见《财物清单》〔2025〕12-104号)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咸鸭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18元人民币; 3.没收违法所得0.6元人民币; 4.没收失效的得力双面胶带(详见《财物清单》〔2025〕12-104号); 上述罚没款合计18.6元人民币。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18.00元
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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