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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市区贪吃零食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泽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02MA4EHTBQ1N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沙市区江汉北路黄家塘C片二期3.4.5栋1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沙市市监处罚〔2023〕59号
-
当事人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款:“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之规定,属销售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经营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项:“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事件发生后配合调查且积极整改,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并能够提供该涉案商品的供货商资质及进货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本着过罚相当的原则,结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十七条: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 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第(一)项:“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 10%以上、下限值(不含下限值)以下范围内确定”之规定具体计算为:1-1.5万元之间,经本局集体研究决定,将本案线索移交至涉案食品来源地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分局处理,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上述“ ”牌棒棒糖24支; 2、 处罚款1万元;
10000.00元
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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