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县沙坝河乡陆江食杂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陆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628MA6EJGKT24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沙坝河乡沙坝村上街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市监处[2023]171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提取相关证据,现已查清违法事实予以调查终结。
现查明,2023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松桃苗族自治县沙坝河乡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检查至松桃县沙坝河乡陆江食杂店时,发现该店货架上销售的:1、优乐美奶茶,规格80克/瓶,生产企业: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2年08月08日,保质期12个月,于2023年8月7日到保质期,共12瓶;2、重庆火锅底料,规格150g/包,生产企业:重庆秋霞食品餐饮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1年12月04日,保质期18个月,于2023年6月3日到保质期,共2包。
在询问调查笔录中,松桃县沙坝河乡陆江食杂店管理人员陆建国陈述以上食品是松桃正鑫食品经营部和铜仁的经销商送货过来的,具体为:1优乐美奶茶的进货数量为150瓶,进价为2.33元/瓶,售价为3元/瓶,截至2023年10月31日,还剩下12瓶,货值金额为3元/瓶×12瓶=36元;2、重庆火锅底料的进货数量为5包,进价为7元/包,售价为8元/包,截至2023年10月31日,还剩下2包,货值金额为8元/包×2包=16元。以上两种食品的货值金额为36元+16元=52元。经调查,松桃县沙坝河乡陆江食杂店管理人员陆建国称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没有再销售,故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记录在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的经当事人签字认可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二、2023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经当事人签字认可的《松桃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松市监强制[2023]145号)和《松桃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2023-145)各1份,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扣押的事实;
证据三、2023年11月09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由当事人提供且签字认可的松桃县沙坝河乡陆江食杂店经营者陆江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的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四、2023年11月09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由当事人提供且签字认可的委托书原件及管理人员陆建国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其个人身份信息和受委托处理本次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相关事宜的事实;
证据五、2023年11月09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经当事人签字认可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合法的事实;
证据六、2023年11月09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经当事人签字认可的食品进货单据复印件1份,证明了食品的合法性;
证据七、2023年11月09日及2023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经当事人签字认可的《询问调查笔录》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八、2023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由当事人提供且签字认可的减轻处罚申请书1份,证明当事人已提出减轻处罚申请的事实;
证据九、
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000.00元
松桃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