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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阳市耀兴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开兴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82MA48XG7A10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当阳市两河镇朝阳街1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当阳市监处罚〔2024〕154号
经核实,“head&shoulders 海飞丝”牌和“ReJOICe飘柔”牌的商标注册号分别为:第1544325号和第3144907号,其注册人均为宝洁公司(美国),且均在有效期内。宝洁公司(美国)授权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在我国境内行使上述商标的使用、知识产权保护、本公司产品真伪鉴定、价格声明等权利。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委托广州市锐胜咨询有限公司,代表其行使在我国境内发现所有涉嫌生产、销售和储存侵权假冒权利人产品、产品包装或标识的违法行为,向相关区域内的执法机关进行投诉举报并协助执法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对可疑样品进行初步鉴定等活动的权利。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10日购进(供货商为上门推销,非当事人日常供货渠道)海飞丝系列洗发露60瓶,其中规格为200g/瓶40瓶、规格为400g/瓶20瓶,购进价格分别为23元/瓶、43元/瓶;购进飘柔洗发露(规格为360g/瓶)40瓶,购进价格为40元/瓶,当日共付货款2380元。购进时,当事人未向供应商索取《营业执照》、身份证明及产品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仅向当事人开具了一份显示有日期、品名、规格、数量及价格的销货清单。 采购后,当事人分别以28元/瓶、48元/瓶的价格售出上述海飞丝牌洗发露200g/瓶装的15瓶、400g/瓶装的12瓶,获销售款996元。以19.9元/瓶的价格销售上述飘柔(规格360g/瓶)系列洗发露19瓶,获销售款378.1元。上述共计获销售款1374.1元。 2024年5月14日我执法人员会同广州市锐胜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经营场所店长刘芳的陪同下对当事人所售海飞丝、飘柔系列洗发露、沐浴露相关产品进行检查,经广州市锐胜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初步鉴别,当事人货柜上待售的25瓶海飞丝系列洗发露(规格为200g/瓶,批号分别为2243A52313、3096186447、3186A52350、2245A52329、3310A52336、3161A52320)、8瓶海飞丝系列洗发露(规格为400g/瓶,批号分别为3320A52340、3110186416、3099A52353)、21瓶飘柔系列洗发露(规格为360g/瓶,批号分别为4006A52361、3038186400、3193186420、3169186447)等共计54瓶非宝洁公司产品,属于侵犯宝洁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公司工作人员现场出具了初步鉴别报告书。执法人员经请示批准后,当场对上述54瓶产品实施了扣押,并向当事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同时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当阳市监两限提【2024】2号),要求当事人3日内提供购买海飞丝、飘柔系列洗发露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材料、购货票据及日常经营帐目明细。 2024年5月14日我局向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作出了委托鉴定书(当阳市监鉴委【2024】11号)委托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对上述54瓶产品进行鉴定,并向当事人送达了当阳市监检鉴期【2024】8号鉴定期间告知书。 2024年5月20日经广州宝洁有限公司鉴定,上述54瓶产品非宝洁公司产品,属于侵犯宝洁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并出具了BP编号:24-138-06RS鉴定报告书。2024年5月2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当阳市监两检告【2024】2号鉴定结果告知书,将由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出具的BP编号:24-138-06RS鉴定报告书向当事人进行送达,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在规定时限内当事人对此鉴定结果未提出异议。 至调查之日,当事人仍未向执法人员提供购进上述产品的供应商《营业执照》、身份证明、产品相关证明材料及日常经营账目明细。 当事人于2024年7月15日向我局递交了关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情况说明一份。 现已查明,当事人在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采购了上述案涉产品100瓶,货值金额共计2776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日常经营帐目明细,无法计算其人工、水电等费用,致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根据该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海飞丝、飘柔系列洗发露54瓶,并罚款12000元。
12000.00元
当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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