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讷河市恒涧泉饮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葛延虹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81MA1BEJPY44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讷河市孔国乡孔国村二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讷市监处罚﹝2025﹞307号
经调查,执法人员2025年9月15日对讷河市恒涧泉饮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当事人未能提供厂商识别代码为697043756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该证书是原讷河市恒涧泉饮品有限公司的另一个合伙人申请注册的,当事人曾依法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后因与合伙人产生纠纷,未及时关注证书续展提醒,导致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续展手续而被注销。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生产的恒涧泉饮用天然水属于季节性生产,当事人自开展经营活动以来,擅自使用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697043756及对应商品条码,生产恒涧泉饮用天然水(净含量:530ml)共计500件6000瓶(12瓶/件),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500元。当事人涉嫌构成了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违法行为,在我局立案后,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新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并已于2025年9月22日取得新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证书号:物编注字第1448672号),目前已全面启用新条码进行生产经营,并对使用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生产的成品标签进行更换。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4.法定代表人葛延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葛延虹的自然人身份; 5.责令改正通知书和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已告知当事人应尽的法律义务; 6.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商品条码协查申请表和专用复函、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网站截图各一份,证明该公司的厂商识别代码已注销的事实; 7.《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已重新办理; 8.商品成品照片十张,三张证明当事人生产涉案商品时标签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七张证明当事人使用新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组织生产; 9.生产记录、订货记录照片各一张,证明当事人生产及销售商品的数量; 10.现场检查照片六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事实。
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5,000.00元罚款。
5000.00元
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9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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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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