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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源生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谈华平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5MA60897354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9号2单元名义层26层2603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江北市监处字(2023)290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健康管理服务行业的从业者,又聘请有专业的医疗人员为客户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具备与行业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理应熟悉并严格遵守与药品、医疗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以保障消费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而本案当事人在购进GP96用于经营活动前,通过生产者的相关介绍和提供的资料,应然知晓涉案药品处于临床试验阶段,并未取得国家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仍然放任销售涉案药品,不仅损害了法律所保护的药品监督管理秩序,又对消费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造成了潜在的风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四款“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销售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药品,或者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药品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的规定,构成了涉嫌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同时,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行政许可擅自经营药品的行为,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构成了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针对当事人销售涉案药品的上述行为构成了违反同一部法律不同规定的情况,因涉嫌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本局依据两种行为对应的货值金额择重追究当事人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
责令消除影响
4834000.00元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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