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潘方餐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潘方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4MA4EL86P6X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大新路布塑市场第200号门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351号
经查明,2025年10月28日,当事人从仙桃市交通路菜场的华磊干鲜粮油批发购进水塔牌水塔料酒一瓶,该食品信息为净含量1.75L,瓶身标示生产日期为20240205,保质期为18个月,贮存条件为阴凉干燥处;购进价格为12元,留有购进凭证,未缴纳税款,采购后用于餐饮制作。至2026年3月19日晚,我局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后厨操作间调味品摆放区发现,上述涉案料酒已超过保质期226天,至检查当日,涉案料酒处于开封状态,已使用绝大部分。
上述涉案食品货值金额12元,主要用于制作餐饮使用,无使用记录,当事人在使用涉案食品原料制作餐饮时,与其他食品原料混同在一起使用,合法必要支出与其他支出混同且难以区分,则违法所得为12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的料酒1瓶;2、没收违法所得12元;3、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