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仙牛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浩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1MA280FR193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白杨街道银海街370号1幢二层201-5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14
(2026)沪0104民初11353号
合同、准合同纠纷
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仙牛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
2026-06-08
保证合同纠纷
友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徐*,邓**
武义县人民法院
3
2026-04-13
(2025)沪0107民初29664号
运输合同纠纷
上海上嘉物流有限公司
杭州仙牛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4
2026-01-20
(2025)沪0107民初29664号
运输合同纠纷
上海上嘉物流有限公司
杭州仙牛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5
2026-01-19
(2025)沪0114民初28640号
服务合同纠纷
顺新晖(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仙牛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6
2025-11-05
(2025)沪0114民初28640号
服务合同纠纷
顺新晖(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仙牛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7
2025-10-23
(2025)浙0110民初18991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仲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徐*,杭州欢牛食品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杭州仙牛食品有限公司,邓**,杭州欢牛食品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8
2025-10-09
(2025)浙0282民初19267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远东宏信普惠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朱**,杭州欢牛食品有限公司,欢牛(杭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邓**,徐*,杭州仙牛食品有限公司,徐**
慈溪市人民法院
9
2025-09-26
(2025)苏0602民初9121号
南通宝伦工贸有限公司
杭州仙牛食品有限公司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10
2025-09-15
(2025)沪0113民初281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东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杭州仙牛食品有限公司,欢牛(杭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5-29
合同、准合同纠纷
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仙牛食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
2026-04-17
(2025)沪0107民初29664号
运输合同纠纷
上海上嘉物流有限公司
杭州仙牛食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3
2026-02-13
(2025)沪0114民初28640号
服务合同纠纷
顺新晖(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仙牛食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4
2026-01-29
运输合同纠纷
上海上嘉物流有限公司
杭州仙牛食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5
2025-11-19
民间借贷纠纷
顺新晖(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仙牛食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6
2025-10-10
(2025)苏0602民初91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通宝伦工贸有限公司
杭州仙牛食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7
2025-08-01
买卖合同纠纷
南通宝伦工贸有限公司
杭州仙牛食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1-28
2021-01-18
(2021)闽0303民初217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陈**与杭州欢牛食品有限公司、杭州仙牛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钱塘市监处罚﹝2024﹞367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5月20日,当事人与销售者签订购销合同,陆续生产案涉5款口味碱水包预包装食品62组,实物上撒了数颗芝麻,而标签配料表一栏没有标注“芝麻”这一原料名称。案发后,当事人及时整改,标签配料表标注芝麻。<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与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1的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93元;二.罚款1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与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1的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93元;二.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杭州市钱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3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11-28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杭州市钱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5-07-01
2024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杭州市钱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